美国秩序的根基

作者:文章来源:图书馆点击数:792更新时间:2019-06-12

内容简介: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秩序的根基(精)》首次面世时,美国正处于危机之中:理查德·尼克松不光彩地辞去总统职务,越南战争正走向灾难性的结局,大学正从学问的殿堂堕落成疯人院……在世人大多对美国的未来感到沮丧时,作为当代保守主义运动的思想导师,拉塞尔·柯克却满怀希望地期盼美国秩序的复兴,将其根基牢牢锚定在《旧约》中的先知时代,上下纵横三千多年,不无洞见地指出,从古希腊罗马到基督教的中世纪和宗教改革,西方历史的演变过程时时都在酝酿美国秩序的种子:耶路撒冷的信仰和伦理、雅典的理性与荣耀、罗马的美德与力量、伦敦的法律与市场,所有这一切都将融汇到由清教徒肇始的美国秩序之中。在柯克看来,美国的成功之道似乎可以概括如下:宗教信念派生出有秩序的自由观;有秩序的自由观派生出自由市场和有限政府的制度安排;自由市场和有限政府的制度安排则为美国经济、社会和个人活力的发挥提供了尽可能多的保障。柯克念兹在兹的是,让美国保持自由和繁荣的那些永恒之道,而这些永恒之道就蕴藏在美国和西方文明的传统之中。

  

摘录:

良善社会的特征是保有相当程度的秩序、正义和自由。在这三者之间,秩序居首:因为只有在合理的公民社会秩序之中,正义才能实现;而且除非秩序能赋予我们法律,否则自由无非就等于暴力。

美国现今的秩序并非立足于意识形态。它并非人为创制的产物,而是长出来的。这样的美国秩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会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而在某些方面发生变化。

这样的认知是以色列对现代社会秩序的重要贡献:所有真正的法律都来自上帝,而且上帝是秩序和正义之源。然而,就以色列或犹太或后来的犹太人政权的实际政治建制而言,什么也没有留下来。

圣经记录了这一道德秩序的发展历程。尽管美国并非圣经国度,如果缺乏对圣经的一定了解,美国秩序的结构便不可能得到恰当的理解。

律法和先知让人类的存在具有清晰无误的伦理意义;这就是现代社会秩序奠基于其上的原因。

希伯来人的这一秩序经过很多世纪传到美利坚合众国的手中——虽然流传中它因环境和信念不同而有所改变。上帝——历史的主宰者、永恒的那一位——在西奈山上为人所知。他的律法依旧是秩序的源泉,即便这一律法的形式已经被世俗化。

对大部分美国宪法起草者来说,古希腊城邦国家没有什么先例值得遵循——唯一的例外是希腊失败的政治经验提供了某些有益的负面教训。在哲学和艺术方面,我们要向光荣的希腊学习正如我们要学习以色列的宗教和伦理一样。不过,在政治模式方面,这两者都没有什么可模仿的。

如果没有梭伦,也许美国照旧会有一部宪法,不过这部宪法的下述色彩会淡得多:“制约与平衡”,不同利益群体和阶层间的妥协,以及“混合政府”。在新兴的雅典城邦,梭伦阐述并在很大程度上确立了这些原则。在梭伦之后的漫长岁月里,这些原则被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波利比乌斯、西塞罗和其他古典争论作家重新阐述,它们逐渐从成为整个西欧地区以及新世界(各种不同形式的)宪政理论和实践的一部分。

在美国的政党开始组建时,希腊政治经验的灾难和希腊哲学的成就启示各政党的领导人:他们自己的新政体必须是梭伦的“混合政府”的放大版。孟德斯鸠和其他18世纪作家所提到的古典范例加深了他们对希腊文献的理解。实际上,美国宪制在细密的制衡体系方面将超过梭伦宪法;他们将按照英国的模式在美国以及各州建立代议制政府体系,而不是连在小小的阿提卡都会崩溃的“直接民主制”。

罗马的追慕者指出,这一普世性胜利的秘诀在于罗马人古老的高尚品德,罗马的伦理学家们也如此说。“美德”意指富有阳刚活力的男子气概。早期罗马人是虔敬的族群,虽然他们的宗教信仰本身很单纯,后来又吸收了许多希腊宗教的元素。他们认真、执着、纪律严明、简朴,而且在国家陷于危难时常常用于自我牺牲。责任感和对诚实和荣誉的执着指引着他们的领路人。

在罗马人的理解中,敬虔之人指的是履行其宗教和社会职责的人,也即让自己的欲望屈从于别人要求的人……敬虔之人会通过适当的敬拜和献祭尊奉神祇,尊崇自己的父母以及所有祖先,信守对朋友的承诺,在需要时准备为国捐躯。也就是说,敬虔之人顺服于神圣之物,坚定地相信宁死也不背叛其神圣的职责。由具有如此凝聚力的信念团结在一起的社会能有力地抵御分裂瓦解的力量。

西塞罗绝不是一位革命者。不过,在随后的成百上千年间,自然法理论被那些决意要推翻现存政治秩序的人拥抱于是,《美国独立宣言》的签署者们诉诸于“自然和自然神(Nature’s God)”。通常情况下,治安法官们运用自然法的概念让一套已确立的习惯法和实证法体系变得人性化、现代化以及协调化:自然法是进步的工具,不是革命的武器。

在费城制宪会议的辩论中,罗马的经验被屡次提到。正如希腊的不团结促使人们反对松散邦联的提议,罗马式中央集权也相应地让人们不愿在美国设立中央——而非联邦——政府。罗马的社会纷争提醒美国领袖们,他们需要理解并协调自己社会里的不同阶层的诉求。而且在十八世纪的理性主义氛围中,美国人的有关罗马宗教和道德衰败对社会秩序之影响的认识有助于确保美国人坚守宗教自由的原则。

在中世纪结束时,宗教形式的转变会反映在政治形式的变化之中而基督教的遗产依旧会延续下来。于是,基督教对人类状况的理解大多经由英国传到美国,让美国的政治秩序获得了内在的统一。美国的政治并非仅仅是全国性党派会议或者总统选举;相反,这些大会和选举以及美国所有其政治实务创新都是手段而已,目的是为了落实有关人类状况的一系列信念。这些信念不都是基督教的,不过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基督教的。

基督教没有划定任何特定的政治体系。教会曾和王国、独裁政权、贵族政体、寡头政体、共和国、民主政体、甚至20世纪的某些极权政体共存。然而,一旦基督教信仰为某个民族普遍接受,那么,任何政治安排都会受到基督教有关道德秩序的教义的影响。这一道德秩序会作用于政治秩序。基督教有关正义、仁爱、共同体和义务的观念可能会在不急速改变政府架构的情况下转化一个社会。个人的价值、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以及对所有世俗权威的限制——这些都是将塑造美利坚共和国的基督教信念。

对于中世纪时期,秩序的重心从耶路撒冷一直转移到伦敦……伦敦从耶路撒冷、雅典和罗马洗去了其文化中最精华的成分,并将这些精华带到西博拉先知、希腊哲学家和罗马皇帝一无所知的大陆。

普通法是“有机”演化的结果,产生于几百年中法官基于民众公认的正义原则的判决,它是“规范性”法律,源自共同体里的人们很长时期内的人际经验,是“习惯性”或“传统性”法律,也是英国以及从英国接受它的许多国家的基本法律体系

普通法的下述普遍原则得到维护,而且现今仍在延续:普通法具有连续性,反对新花样,在判决法律案件时基于长期以来被视为公正且具有约束力的长期规范。普通法是经验性的法律,也即它基于人类许多世代的经验,而这些经验很好地检验了其实用性。

国王本人不应当在人之下,而应当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因为国王出自法律。因此,国王要把法律赋予他的东西——也即主权和权力——还给法律。因为在意志而非法律占主导的地方,国王是不存在的。

差不多在整个欧洲以及整个“自由世界”,现代的代议制政府要归功于英格兰树立的榜样。如果没有代议制政府,现代的大国最好的归宿要么是像罗马帝国那样的帝国架构,要么就再次解体为城邦国家和州——其中的普通公民能够直接表达自己的意见。尽管美国人将抛弃只有象征性权力的英国国王和拥有实际权力的英国议会,美国的政府(虽然借鉴了古典时代的某些东西),本质上是英国民众代议制的延伸。

一开始仅仅是围绕着神学问题和教会纪律的争论很快就让基督教世界出现公开的裂痕,此后是长达一个半世纪的毁灭性破坏天主教徒反对新教徒以及新教不同派别间的宗教战争。狂热分子们以人子及救赎主的名义,拿起刀剑对付其他基督徒,以实际行动阐释了基督教有关人皆为罪人的教义。不过,美国宗教上的多元主义和宽容也肇始于由宗教狂热引发的长期磨难——再加上各国间的政治倾轧、阶级战争和冷酷无情的个人雄心。

在专制主义和狂热主义的时代,理查德·胡克重新阐发了之前由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圣保罗和圣奥古斯丁以及经院学者们发展出来的属灵之物与世俗之物的伟大传统,即关于灵魂秩序与共同体秩序之间关系的认知,而且这种认知(用胡克的话说)能将人从“与野兽差不多”的境地中救拔出来。

苏格兰长老会相对民主的教会治理模式传到美国的长老会教会,并很快开始对殖民地政治模式产生影响。作为宣言和全国性共同宗旨之框架的圣约的观念,构成了美国人的《独立宣言》和联邦宪法的部分背景性因素,而且两个国度的理论对美国人政教分立的观念也将产生某种影响。

诺克斯及其盟友赋予苏格兰人的品格对美国秩序之根基的影响也同样重要。一般的苏格兰长老会信徒在宗教上很敬虔,生活节俭,而且富有进取心:他们从自己严格的信条中汲取力量。他们一般都具有独立的判断力,并很在意自己的权利。因信称义及预定论的教义常常让他们成为敬畏上帝、目标坚定之人。这些人很适合耕耘教化一片新土地。

归根结底,当时有思考能力的美国人的秩序原则并不是从某个单一政治哲学家那里找来的,而是来自所谓的“伟大传统”——它源自希伯来人、古典时代以及基督教的教导,并经受了他们英国祖先的个人以及民族经验,还有他们自己殖民地生活的检验。

因此,虽然英国的文化和法律移植到美国,但英国的贵族体系却没有被移植。美国早期自我成就的贵族担当起领导角色:他们是没有世袭头衔或正式特权的贵族,其成员都是埃德蒙·伯克所谓的“具有实际美德之人”。

表面上看, 英国殖民时期的自由似乎是某种独特的殖民地贵族的自由,并不是民主条件下的自由,不过其中包含着民主社会的种子。随着人口重心在革命后向西转移,这些种子开始发芽成长。

殖民时代的北美的政治历史尽管有趣和复杂,就对美国秩序的理解而言,其核心意义阐述起来却可以非常简单。这就是:美国的自由和秩序是从殖民地人民的实际社会经验中“有机地”长出来的,同时,殖民地人民将改造过后的英国政治制度应用到美国的环境之中。殖民地领导人没有根据抽象规划设计他们的社会;他们中很少有乌托邦主义者。他们以英国的范本和先例为基础,认为从英格兰和苏格兰继承的大部分政治遗产是有益的,在经过必要的改造后,他们将这一遗产投入实际使用之中。然而,在改造这些移植过来的政治体系的过程中,美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造就了一种非常不同于英国模板的有效的政治秩序。

美国人的宗教礼仪没有母国圣公会体系或欧洲天主教地区的那种美感、神秘和堂皇的外表,但是,美国人信仰是合符《圣经》的基督教,而且这种信仰在民众中有着牢固的根基。

美国宪法立基于坚定的普遍原则之上,不过通过司法解释和正式的修正案,它又能适应变化了的情势,于是在将近两百年的巨大社会经济变革的过程中,它保持了政治秩序的连续性。美国的宪法源自美国的秩序经验,也源自美国人对之前秩序原则的认知,它本身将成为秩序的活水源头,以及法律之下的自由的有效工具。

尽管有这样的中立规定,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们还是理所当然地认为,基于宗教信念的道德秩序支撑了政治秩序,并与后者并立。宪法过去是而且现在仍是单纯的用于实际统治的工具——并非哲理论文。然而,实际的统治在美国以及任何其他国家之所以可能,乃是因为那个国家的多数人认可某种道德秩序的存在,而且他们靠这种秩序——也即灵魂的秩序,约束自己的行为。

19世纪期间招致严重损害的实际上并非美国的外在政治秩序,当时真正的社会革命源自美国财富和领的快速迅猛的增长。……在那些新开发的原生态的州和地区,阶级、家庭、教会和社区似乎没有什么价值,就连中央政府的权力也很难维持除了“强者得能者占”的原则外,那里还能有多少秩序呢?

协调权威和自由,正义才可能在良善的国家中成为现实:一百年后,美国并没有达成这一使命,不过它也没有被遗忘。

美国秩序不仅远没有停滞,而且仍在发展之中。 “秩序”一词意味着成为其中的一员:秩序是人们的归属所在。所有美国公民都生于这种美国秩序之中或者被正式归化融入其中。积极参与到这种秩序之中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而且这一秩序的改进或退化必然取决于参与的质量。

秩序的根基可蜿蜒曲折地追溯到希伯来人对上帝之下的有目的的道德生活的认知。它们涵括了古希腊人在哲学和政治上的自我意识;罗马人的法治与社会组织经验涵育了这些根基;它们与基督教对人之责任、希望和救赎的理解盘根错节地交织在一起;它们从中世纪的习俗、学问和英勇精神中吸取生命的养料;它们紧紧地抓住16世纪酝酿的宗教情绪;它们源自英格兰千辛万苦争来的法律之下的自由;殖民时期美国一百五十年的共同体经验强化了这些根基;它们得益于18世纪的辩论;它们借着《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展露峥嵘;它们经过美国内战的残酷考验后又全面恢复生机

我们这个时代更为紧迫的危险之一是,人们可能会被动地与他们的文化和社区根基一刀两断。

成功酝酿出《独立宣言》美国宪法之后两百年,美国秩序还在持续发酵之中——不过,这是复兴的躁动,因为变革是自我存续的手段……在上帝自己的良辰吉日,另有人可能会以审慎与爱心更新和改善这一秩序的结构。

(摘编人:彭雪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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