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阅证的办理和发放
1.本校正式在编的教职员工和经正式入学注册的全日制学生,凭校财务处所发的校园卡借阅。
2.学校聘请的外教凭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介绍信办理借阅证。
3.其他各类人员的发证事宜,各按有关办法另行办理。
二、借阅证的使用
1.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2.借阅证应妥加爱护。
3.离校前须办理离校手续,本馆签章。
三、借阅证的挂失和补发
如借阅证确已丢失,请立即到“卡中心”挂失。按照其规定补办。因证件丢失所带来的所有损失由本人负责。
四、读者借阅规则
1.借阅册次、期限:在校生最大出借册数15册,借期一个月,可续借一次(借期1 个月)。其中“你选读,我付款”选读库图书每次借册数2册,借期一个月不可续借,逾期按1元/天收取滞纳金,其余图书逾期按0.1 元/天收取滞纳金。
2.阅览规定:现场阅览图书,不得做出划线、写字、撕破等损坏图书的行为,阅览后放回原架。阅览特藏图书,需到服务台咨询。
五、文献赔罚办法(附:窃书处理办法)
(一)丢失文献的赔罚
1.丢失本馆文献,应以同版同一印刷年、载体形态完全一致的文献抵赔,并缴付文献加工手续费1元。
2.无法以新书抵赔,报失已超过一个月仍未找到,可办理赔罚手续。赔罚款以原书价的倍数计算。具体如下:
文献类型 | 文别及版本 | 倍数 | 附则 | ||
社科、科技 | 中文图书 | 1990年以前版(含) | 5 | 1.新书的第一读者赔书另加0.5倍。 2.多卷书丢失其中一卷(册),以该卷(册)的原价或以全卷总价折算的单价倍数计赔,重要文献以全卷的倍数计赔。 | |
1991年以后版(含) | 2 | ||||
密集书库 | 中文图书 中文合刊 | 1990年以前版(含) | 8 | ||
1991年以后版 (含) | 5 | ||||
港澳台版书 |
| 8 | |||
工具书、 标准、图集 |
| 10 | |||
中外文过刊、外文图书
| 中文过刊 | 1990年以前版(含) | 5 | ||
1991年以后版(含) | 2 | ||||
外文图书、外文过刊 | 影印版 | 5 | |||
原版 | 3 |
3.读者丢失文献须立即到馆挂失。
4.读者如找到已赔偿的原书,可在一个月内持收据办理还书退款手续。
(二)污损文献的赔罚
1.有划线、写字、撕破、污渍等,5页以下罚款2元,以被污损文献的原价为上限。可以揩擦的由污损者揩擦复原后减半罚款。
2.撕割图书等破坏行为(含误破),每1张罚款2元,没有上限,并如数赔偿复印费和装订费(平装1元,精装3元)。情节严重者,除作检讨外,将向有关部门报告。
3.污损、撕割原版图书、画册、图册或工具书,以上述两条的规定处以5倍的罚款和复印费,没有上限,且加赔装订费。情节严重者,除作检讨外,将向有关部门报告。
4.污损、撕毁等破坏条形码(计算机识别码)者,视情节轻重每条罚款2-5元。
5.自行拆除文献磁条者,每条罚款10元。
(三)因教学需要须借用本馆图书拆开扫描复制,须经馆领导同意,用毕按原规格重新装订归还,并向本馆提供复制品三册。
附:窃书处理办法
(一)窃书认定办法
1.未办借阅手续而将文献带出库室外,或在库室内将文献藏匿于身上或转移到库室外,一经发现,即作窃书论处。
2.盗用或持用他人借阅证借书,将图书据为己有。
3.“调包”还书,以废换好,以及诸如此类的一切借书和还书的作弊行为。
(二)对窃书者作如下处理
1.严肃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2.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由本馆公开通报批评。
3.报告所在单位。
4.必要时报告安全保卫部门查处。